广东省硅酸盐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对象
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会费标准
1.团体会员
一般团体会员:2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2.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50元/年,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为200元/届;
·高级会员:100元/年,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为400元/届;
·学生会员:考虑到学生会员的实际经济情况,学生会员免收会费;
·外籍会员:50美元/年。
三、收费办法
1.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交费时间为每年的1至6月;
2.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可按年或按届(五年)缴纳会费。
四、几点说明
1.理事所在单位,除政府和管理部门外,原则上应是团体会员,按本会费标准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2.同一个团体会员中,既有理事又有常务理事,则按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标准缴纳一份会费;
3.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已缴纳团体会费的,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可以免交个人会费;
4.会员一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将注销其会员编号,并停止提供一切服务。
5.对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团体,可向本会办事机构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办事机构审核、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符合会费减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及非营利性机构组织证明;
(2)每年至少承办一次学会组织的活动,或以学会名义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
(3)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学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为学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会费的使用
会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照本会章程规定使用,主要包括:
1.学术交流、科普和继续教育活动;
2.表彰奖励活动;
3.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会讯、网站等媒体的经费补贴等。
4.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办公经费以及工作人员补贴等。
六、管理与监督
1.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本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并于理事会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本办法自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