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硅酸盐学会

广东省硅酸盐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来源:广东省硅酸盐学会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GuangdongProvincialCeramicSociety,英文缩写GDCS。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广东省从事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与推广应用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广东省硅酸盐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团结广大硅酸盐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的办会方针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业务上还接受中国硅酸盐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住所: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经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对全省有关硅酸盐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标准研究,成果评价、技术仲裁、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组织开展科技文献、标准和辞典、手册、工具书的编审;组织科技人员发展科技咨询事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创办科技开发等企、事业和其他实体。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评奖活动,设立科技奖项,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著作以及优秀科技工作者、会员和学会工作人员,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议。

五、开展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会讯及相关媒体,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际国内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七、依法兴办有利于学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完成省科协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非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相当学术水平;

(四)从事管理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五)已毕业的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取得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担任本会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

(二)从事学会工作五年以上,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有重要贡献。

三、学生会员

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本科三年级(含)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入会申请需要有导师推荐或所在学院同意。

四、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在我省内从事硅酸盐科学技术工作,或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五、荣誉会员

授予对我省硅酸盐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

六、单位会员

业务在本会学科领域内且合法设立的单位和社会团体,愿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事机构批准,或经本会授权的本会分支机构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会员证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

(二)高级会员、荣誉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荣誉会员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或3名以上非同一单位常务理事提名,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资格符合条件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外籍会员

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推荐,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科协备案。

二、单位会员

单位的法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优惠得到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各类媒体上发表论文。

二、学生会员享有普通会员第一项权利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利。

三、高级会员、荣誉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会刊或其他媒体资料;

(二)接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四、外籍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各类媒体上发表论文;

(三)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五、单位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本单位内个人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活动计划、资料和信息,参加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四)请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相关服务,协助其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举办科技培训班、讲座和报告会的优先权;

(五)定期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和资料等。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免交会费,履行普通会员的第一、二、三、四项义务。高级会员、荣誉会员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个人技术简历,并按本会要求定期进行更新;

(二)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外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推荐专家来华进行学术交流,促进本会与国(境)外开展交流活动。

五、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组织本单位会员及科技人员开展学会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四)协助本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咨询和编辑、出版等活动;

(五)经本会授权,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管理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可由本会授权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协助本会管理;高级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由本会管理。

二、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6月份。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若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应以广东省硅酸盐学会XX专业委员会出现,不另订章程。其设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硅酸盐某学科的发展有突出成就或对本学会的创建、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本学会的专家,经常务理事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和顾问等。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由理事长、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年终工作总结、年终财务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它须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每一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都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会员、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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