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硅酸盐学会

广东省硅酸盐学会高校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9日 来源:广东省硅酸盐学会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省高等院校中开设有与硅酸盐材料相关课程的专业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推广宣传硅酸盐材料专业,促进我省硅酸盐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鼓励大学生成为硅酸盐科学技术优秀人才,广东省硅酸盐学会(GDCS,以下称“学会”)将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立“广东省硅酸盐学会高校奖学金”(以下称“奖学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学会办会宗旨,结合广东省硅酸盐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硅酸盐材料相关课程的专业也指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及其基础理论课程,包括硅酸盐物理化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土木工程材料、建筑材料、无机材料结构基础等,以下简称“硅酸盐专业课程”。符合设立本奖学金的高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所开设的硅酸盐专业课程至少有一门为必修课,且课程合计课时不少于一学期;

2.学习上述必修课的在校学生人数不少于200人(即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人数不少于200人);

3.积极响应和支持广东省硅酸盐学会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

第四条奖学金由广东省硅酸盐学会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奖学金的名额由学会高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确定,根据高校硅酸盐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会鼓励高校根据教学情况增加硅酸盐专业课程及课时。奖学金的评定由高校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学会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广东省硅酸盐学会高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主任:于利刚电话:020-81383982

副主任:罗文英电话:020-81816706

肖惠玉电话:020-81816795

秘书:廖金梅电话:020-81701993

邮箱:gdsgsyxh@126.com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奖学金的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行为记录;

2.专业课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与学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高校应在每年的九月份与学会沟通确定当年奖学金的设置,并形成会议纪要。学会根据当年奖学金的设置情况预提奖学金,以确保奖学金的及时发放。

根据会议纪要,高校要做到广泛宣传,在评定前两个月确保每个相关专业学生都了解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定情况;应秉持公开的原则对奖学金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奖学金评选准则

1、每年年底由学生填写申请表(前提条件);

2、学习成绩考核(由学校确认,占60%的评选比重):由学校按专业课成绩排名择优推荐;

3、对学会活动做出的贡献(由学会确认,100分封顶,占20%的评选比重):关注并转发学会微信,每转发一次2分;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每次10分;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或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每次30分;对学会推广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一次奖励50分;

4、思想道德考核(由学校评价,100分封顶,占20%的评选比重):由高校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广东省硅酸盐学会高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定工作在下年3月份开始。首先根据学习成绩提出本校上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等额推荐),然后根据本管理办法按分数高低进行获奖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学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报学会批准。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会根据奖学金评定结果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学生名单推荐给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要保证整个评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获奖学生自行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奖学金为广东省硅酸盐学会为推动广东省硅酸盐材料科学技术发展而设置,属纯公益性质,奖学金经费来源由学会向社会筹集,不使用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凡接受本奖学金的高校均视为同意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条规定。对于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均视为不诚信行为,学会有权终止奖学金的设置与发放。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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