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石油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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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石油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2日 来源: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石油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etroleum Society (缩写GPS)。
第二条  广东省石油学会是由广东省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及其相关的学科专业、行业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的、全省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广东省石油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全体会员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发挥学会优势,促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出科技人才,出科技成果,为发展广东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工业服务。
第四条 广东省石油学会的工作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民主办会,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广东省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五条 广东省石油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登记和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上接受中国石油学会的指导。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广东省石油学会的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广业轻化集团公司副楼608 房。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020-83344403、  传真:020-83393876  电子邮箱: gdssyxh@163.com  网址: www.1gdoil.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广东省石油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国内外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与考察,促进科技水平的提高。发展同国内外、省内外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间的友好交往,开展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信息。
(二)开展对涉及我省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行业发展的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的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承担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
(三)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学习班、讲座及报告会,帮助会员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技知识,培养青少年对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技知识的兴趣,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四)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方面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五)传播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的新信息、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编辑和出版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技书刊。
(六):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广东省石油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广东省石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其他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三年(大专五年、中专八年)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凡经政府批准后居留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我会会员,仍可保留会籍。
(四)单位会员:广东省内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会员须有本会一名会员介绍,经基层委员会审核后报秘书处审批;单位会员经申请,交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批,批准入会者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发给入会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优惠取得学会发放的资料;
6、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有权推荐一名领导参加理事会;
2、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惠取得学会发放的学术资料;
4、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专题研讨会等活动;
6、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两年不交会费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对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技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女科技工作者要有一定比例;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正、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荐担任本届名誉正、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大的会员团体单位设基层委员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称为广东省石油学会ΧΧ基层委员会。其主任候选人由该单位推荐,广东省石油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并为广东省石油学会的常务理事。基层委员会主任若调离该单位其职务自然免去,由该单位另行推荐,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科专业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称为广东省石油学会ΧΧ专业委员会。其主任由该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推荐,由广东省石油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并为广东省石油学会的常务理事。若其工作调动,其职务自然免去,由该专业委员会支撑单位另行推荐,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名兼(专)职秘书长或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委员会工作;
(三)协调副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提名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科协及中国石油学会资助;
(二)支撑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资助;
(三)会费;
(四)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
(一)支撑的理事长单位: 13万元
(二)支撑的副理事长单位:3万-8万元             
(三)副理事长单位:5000-2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3000-6000元
(五)理事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2000-5000元
(六) 非团体单位会员的个人会费: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秘书处所在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 8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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