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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 来源: 【字体: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土地学会、广东省测绘学会、广东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联合设立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定,激励创新。

  第三条  设立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级,其中每年一等奖获奖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获奖项目可作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推荐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优先项目。

  第五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在土地、地质环境、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领域开展评奖工作。具体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推    荐

   第七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省,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推荐和申报。

  第八条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

  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推荐的报奖项目(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除外)应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科普作品和论著的公开出版时间不低于一年。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广东省土地学会、广东省测绘学会、广东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各一名负责人及国土资源专家库随机抽选的6名专家组成。主任由各学(协)会负责人轮流担任。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终审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仲裁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为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设立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所在的学(协)会,承担评审事务性工作和工作经费。

  四、评    审

  第十五条  申报方按专业类别向各主办学(协)会申报,每个项目只能向一个学(协)会申报,类别不明的可向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办公室申报。各学(协)会分别对接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初评,定出入围项目,提交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方式为网络审阅打分、会议评审、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时。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如当年是报奖项目完成人的或与报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    示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提出,超过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初审后的报奖项目,应在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终审结果,应在各学(协)会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四条  对报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本年度暂不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项目,须由项目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交由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同意方可退出评审。

  六、确认和授奖

  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的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审结果,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取消推荐资格,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主管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评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起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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