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2016年11月30日 来源:<a href="http://www.gdkepu.com/n3381c483.aspx" target="_blank">&nbsp; 作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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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按照广东省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的要求,“广东省科普基础设施工程”由省科协担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科学院、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为责任单位。为了做好该项工程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科普基础设施工程”的任务和要求,有计划地推进我省科普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拓展和完善现有各类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到2015年,全省新建一批科技博物馆、科学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建有一座以上中型科技馆,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型科技馆;建立一批由各行业举办的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其中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50家、省级科普教育基地200家;利用各种资源在全省城乡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公共场所建立一批公益性科普画廊、科技书屋。通过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加强我省科普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公众利用科普设施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制定《广东省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依据国家《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广东省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全省科普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分布与规模等,加强对各类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省科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按照国家标准做好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认定和管理

1、根据《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指导全省科技馆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室内环境、运营管理、改造更新等。(省科协)

2、根据国家科普设施的认定办法和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和办法,规范和推动各类科普设施的建设与发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团省委、省妇联)

(三)突出社会公益性,拓展和完善现有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协发普字[2003]30号)等相关政策,坚持科普设施的公益性原则,整合科普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科普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作用。(各成员单位)

2、发挥科普设施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方面的作用。

──推动各类科普设施与学校科学教育的衔接。组织开展“科技馆活动进校园”、“科普大蓬车进校园”等活动。将在科技馆等科普场所内进行的科普活动送到学校,同时也将中小学科学教育的场所拓展到科技馆等科普场所,科技馆定期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使科技馆资源与学校教育特别是科学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相衔接。(省教育厅、省科协、省科技厅、团省委)

──进一步发挥各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逐步改善硬件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推进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定期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科学院)

3、拓展和完善现有科技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

──拓展和完善现有科技场所的科普展教功能。有条件的要对现有场所进行改造和升级,形成特色专业场馆。(省科协、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拓展和完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不断开发满足青少年需求的科普活动项目,完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科普教育设施。(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妇联)

──提高科普展览、展品设计制作水平和能力。择优扶持一批设计制作机构,推动设计制作社会化,提高科普产品的设计制作水平。(省科协、省科技厅)

──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制度。在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植物园、博物馆、可开放天文台(站)、可开放实验室增设互动科普设施,增强科普能力。(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学院)

──增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科普教育功能,促进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的提高。(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增强职工学校、文化宫、俱乐部等企业文化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和提高科普教育设施功能,使它们作为企业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满足全省职工群众获得科普教育、提升科学素质的需要。(省总工会)

──完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的科普设施功能。引进和开发适合广大妇女、青少年科普需求的活动项目,创新活动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主题活动,强化妇女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践育人功能。(团省委、省妇联)

──发挥全省各类家长学校(包括孕妇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农村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以及设立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的家长学校)在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广大家长科学素质的提高。(省妇联)

(四)加大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需求

1、将基层科普设施建设纳入文明城市评比和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求的考核内容,推动基层科普设施的建设。(省委宣传部、省科协)

2、加强城市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结合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区、文明社区和科普社区,推进“一室一廊一队”(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普服务。(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

3、加强农村科普设施建设。结合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示范镇活动,推进“一站一栏一员”(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宣传员)建设;加强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加强村级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解决部分村级党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为农村居民提供科普服务。(省委组织部、省科协、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4、加强企业科普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科普组织,建设“一所一廊一室”(科技人员活动场所、科普画廊、科普展览室),为企业职工提供科普服务。(省总工会、省科协)

(五)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设施建设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专业科普场馆。(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研究制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团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的政策和措施。(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学院、省科协)

3、根据《科普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有关科普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构

成立由省科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科学院、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广东省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协调小组。

(二)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

各级政府应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对科普教育功能薄弱的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完善基层科普设施的功能。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公共投入,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各成员单位根据承担的任务,按照省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

(三)完善计划方案,加强资源整合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合理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要加强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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