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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暂行办法

2014-07-23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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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际学术会议包括以省级学会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办、承办的有国外专家、学者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第二条  为扩大我省对外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省级学会主办或承办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提升我省民间科技团体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促进学科创新,促进广东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省级学会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或者由省级学会牵头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省级学会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在50人以上。
  第三章 资助申请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最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所申报项目此前没有获得过省科协的其他经费支持或资助。
  第六条  未完成当年资助项目或未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资助项目。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正式报告一份、《广东省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国际学术会议批件复印件一份及会议背景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八条  每年11月30日为第二年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经省科协合作交流部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拟定资助计划,经省科协党组审定后,正式行文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省科协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3-5万元。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凡会议申请涉及使用“广东省科协主办”字样或请省科协领导担任会议嘉宾的,须事先通过合作交流部报省科协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会议经费。
  第十三条  凡通过本办法获得经费支持而举办的会议,须在会议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注明“广东省科协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单位在会议申办、筹办和举办期间需向合作交流部及时汇报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合作交流部提交符合要求的会议总结报告(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资料可在广东省科协网站(http://www.gdsta.cn)下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合作交流部负责解释。    
  
  附表1:广东省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附表2:广东省科协资助国际学术会议总结要求及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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