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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014-07-23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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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下同)和广大学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会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各省级学会及学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l、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学会发展新思路。
  2、积极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学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按章程办事,民主办会。学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学会凝聚力、影响力和实力明显提高。
  3、坚持学会宗旨,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厂会协作、继续教育、会刊编印等活动,会员参加活动覆盖面广,为促进学科的繁荣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和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做出显著成绩。
  4、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按时向省科协报送有关报表、材料,按时完成年检、换届工作。
  (二)先进工作者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热心学会工作,具有“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从事学会工作两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选为先进工作者:
  1、积极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技术培训、厂会协作、编辑会刊等活动,成效显著者。
  2、从事学会组织管理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开拓创新,成绩突出者。其中专职工作者优先。
  3、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了解、反映会员的建议呼声和要求,竭诚为广大会员服务,受到会员好评者。
  三、表彰名额及评选办法
  广东省科协省级学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表彰先进集体不超过25个,先进工作者不超过150名。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名额由省科协根据各学会的工作、会员人数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等情况统筹兼顾,分别下达。
  先进集体由各省级学会自行申报,省科协召开秘书长会议按学科分组初评,省科协评选工作委员会复评,报省科协常委会批准;先进工作者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省科协评选工作委员会评选,报省科协常委会批准。
  四、奖励办法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授予省级学会先进集体称号,连续三届被评为先进集体的,给予嘉奖。被评选为先进工作者的,授予省级学会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奖励。
  五、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由省科协常委会领导;成立由省科协常委、省级学会代表、省科协机关有关部室负责同志等组成的评选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评审、颁奖等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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