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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粤科协交〔2023〕3号

2023-02-06 来源:省科协合作交流部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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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制定《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告。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2月6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前置审核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业务主管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拟在广东省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并申请由广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业务范围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9)》所列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并有利于科技进步和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业务主管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广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应先与广东省科协沟通,提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主要活动及业务领域开展的项目合作等材料,经广东省科协初步同意后,参照《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提交以下材料:

1.《提请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科技类活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科技、科研、科普和成果转化等活动规模、活动规程、活动地域和场所、活动组织方案、活动效果;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科技类活动证明材料,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须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办理公证、认证。

(二)广东省科协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合作交流部组织进行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材料。

(三)材料初审合格后,合作交流部视情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或专家评估;经考察或评估认可,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提交广东省科协党组审批,批复意见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得到省科协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具体按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和监督

(一)变更登记。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报省科协同意,自省科协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包含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报广东省科协,省科协同意后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及时报省科协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年度检查。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广东省科协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经广东省科协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四)人员备案。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和工作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报广东省科协备案。

 (五)处罚措施。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有未经广东省科协批准同意开展活动、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的,广东省科协将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视情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协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提请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5.无犯罪记录声明

6.《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

7.《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8.《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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