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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4-01-25 来源: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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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助资金的效能,确保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用于资助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基金会本金的增值和社会募捐收入,不得动用基金的本金作为资助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资助省科协直属机关及所属科技团体开展的学术交流项目;

(二)资助全省科协系统科技普及、科技宣传、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项目。包括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工作条件改善,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的项目;

(三)资助我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中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社会捐赠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且资助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可根据捐赠协议约定项目使用。

第三章 资助申请

第四条 申请单位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金额超过十万元的资助项目需同时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五条 地方科协申报的项目,必须获得上级科协的审查推荐;基层科协申报的项目,必须获得主管单位的审查推荐。

第六条 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最多只能申请两个项目。

第七条 未完成上一年度资助项目或未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申请资助或捐赠资助的项目,应根据当年基金会发布的申请项目通知要求提交如下材料:《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书》或《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公募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可登陆省科协网站 “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下载)。如资助项目为购置科普工作车则需提交车辆定编证明及拟购车辆照片。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每年分两次受理项目申请,其中上半年受理年度资助项目申请和公募资助项目申请,下半年只受理公募资助项目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完成年度资助项目和公募资助项目审批,进行项目的下达与实施;每年下半年完成公募资助项目的审批,进行项目的下达与实施。申请项目经秘书处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小组评审,拟定资助方案,送交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向省科协党组会议汇报后,资助项目在省科协网站公布,按程序由秘书处处行文通知受助单位,双方签定资助项目协议。秘书处依据协议拨出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额度

(一)学术交流类每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科技普及类、科技宣传类、科技创新类和决策咨询类每项目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科技表彰类每项目资助科技团体一般不超过5万元,个人不超1万元。

一次性资助资金超过10万元的项目或投资活动,要充分论证,从严把握。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的资金,不受资助额度限制。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未使用完毕的资助资金,须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将余额全款退回给本基金会。

第十三条 凡通过资助的项目,属设备购置的,须在设备显眼处标示“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资助”字样,并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属会议或活动的,须在相关场所展示。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结项表及项目实施报告(含财务报告),重大公益慈善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基金会监事审核后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资料可在省科协网站(https://www.gdsta.cn/zjkx/gdszxkjjjh)下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于2014年7月公布,2015年4月第一次修改,2019年11月第二次修改,2021年10月第三次修改,2023年3月第四次修改,2023年12月第五次修改。)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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